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一、学院档案应定期鉴定,对没有保存价值或者已经保管期满的档案要进行销毁。
二、鉴定档案时,应直接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查,做到仔细、慎重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准确确定档案的存、毁去向。
三、鉴定后应提出鉴定报告和存毁意见,并编造档案销毁清册。鉴定报告应写明立档单位和全宗的简要历史情况,档案所属年代及其保管期限,销毁档案的数量和内容,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理由。销毁清册应对要销毁的档案进行详细登记。
四、销毁档案,必须经学院档案鉴定小组认真审查,报经学院领导人审核,批准后才可以销毁。
五、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,销毁后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和销毁日期,并签署监销人姓名,以示负责。销毁清册交学院档案室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