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建档案归档制度

 

 为了加强本单位基建档案的科学管理,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,并为国家积累档案,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基建档案是指在各项建筑工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,具体包括征地报告、批复、施工合同、开工手续、工程图纸、竣工验收等资料。

二、基建档案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,组成保管单位,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移交档案室保管,不得分散保管或据为己有,档案交接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。

三、基建档案必须完整、齐全,不同工程中形成的材料,不得放在一起组卷,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应一起组卷。

四、整理形成的案卷排列方式应按工程排列,一般按先主体工程的征地报告、批复、合同、图纸,后配套工程的顺序。不得错乱放置,以便于检索利用。

五、档案室必须妥善、安全保管基建档案,防止档案的破损或褪变。

六、基建文件材料由基建部门主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。